广州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2022年6月6日广期所发〔2022〕96号文件发布,广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期货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交易际控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所实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关制定本办法。系账
第二条 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户管认定和交易监管工作。交易所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理办共同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广州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交易际控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所实义务,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制关管理职责,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系账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户管妥善保存,并对客户报备内容保密。
第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第六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八)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
第七条 客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监控中心相关规定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
第八条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在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资格后10个交易日内直接向交易所进行报备,由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主动向交易所报备变更情况,由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十条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通过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转交易所审核。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通过其开户的会员、境外特殊经纪机构、境外中介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实际控制关系解除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审核完成后,由交易所将相关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报备的账户,开户人为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交易所可以直接或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对相关客户进行询问;开户人为委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交易所可以直接或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询问;开户人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交易所可以直接询问。
客户委托境外中介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将交易所相关询问转达该境外中介机构,由该境外中介机构对该客户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对于交易所的询问,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将客户的回复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
第十三条 经交易所询问,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如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报备。
经交易所询问,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如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见附件)。交易所将对其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将不按实际控制关系对相关账户进行管理;
(二)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有权责令其进行报备,拒不报备的,交易所可以根据规则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调查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可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交易所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客户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
(四)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资料;
(五)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协助询问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情况的或者存在拖延、隐瞒和故意遗漏等行为;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异常交易管理等制度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量、撤单量、成交量、持仓量等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均为客户的,其合并计算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持仓限额;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其合并计算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限额。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持仓超限行为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量合并计算超过交易所规定单个客户交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依据《广州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合并计算后达到《广州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州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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